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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搜狐中国
2025-12-30 05: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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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办法》有利于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融资+融物”独特功能,专注主业,做精专业,更好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在监管引领下,金融租赁公司坚守功能定位,业务经营模式日趋丰富,专业能力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明显增强。为适应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加强相关业务风险管理,制定出台与业务适配性更强的监管制度规定势在必行。

  《办法》共设8章68条,包括总则、尽职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分为直接租赁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办法》聚焦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特色功能,强调以租赁物为核心,以直接租赁业务的流程及其管理要求为主线,兼顾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其他业务特征,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比如,《办法》强调,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的首要前提是租赁物类型合规;在尽职调查和审查审批环节,强调对租赁物适格性、权属、价值、物理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审查;在合同订立和执行阶段,强调合同中租赁物相关要素、租赁物的登记和交付等方面要求;在租后管理阶段,对处于在建、在租、租期届满和待租等不同状态下的租赁物,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要求。

  专家表示,《办法》加强对与租赁物相关业务的管理要求,旨在树立鲜明导向,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紧紧围绕企业设备资产需求,贴近产业、服务产业、深耕产业,逐步形成产业特色突出的金融服务模式。

  为规范售后回租业务经营行为,防范租赁物权属瑕疵、估值虚高等问题与风险,《办法》要求,在尽职调查阶段,金融租赁公司须核实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做好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严禁低值高估;在审查审批阶段,要求售后回租业务金额不得高于租赁物价值,并做好对租赁物适格性、所有权转移真实性、承租人融资和租赁物使用需求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在合同执行阶段,要求金融租赁公司重点做好资金用途监测和管理,防止资金挪用等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李广子认为,融资租赁将融资和融物有机结合,能够有效缓解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风险;同时,通过将融资和融物相结合,融资租赁能够确保金融服务融入生产经营真实场景,防止资金在金融体系空转,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此外,《办法》对经营性租赁业务提出了诸多管理要求。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性租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强化租赁物的运营管理,落实维护保养、保险安排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并持续关注租赁物价值波动,定期开展价值重估,做好减值测试,足额计提减值准备,有效防范经营性租赁业务相关风险。

  当前,风险管理是融资租赁业务中的重要考量因素。结合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实际以及国内外良好实践,《办法》全面规定了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操作规范,并根据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不同业务中的风险点,分类施策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要求。同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激励约束等方面管理,并对经营性租赁资产管理、境外业务管理、员工行为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相应风险管理要求。

  对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认为,金融机构须在尽职调查中对租赁物权属、价值进行实质性核查,严禁虚构或高估资产。新规通过全流程穿透式监管,推动机构提升专业化运营能力,有效遏制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促进行业优胜劣汰。

  上述负责人介绍,接下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做好“五大监管”,指导金融租赁公司坚守功能定位,深耕产业,打造专业化、特色化竞争力,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本报记者 王宝会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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